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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07]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活动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

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商丘师范学院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章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30人左右组成(根据情况可设立名誉委员若干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院(系、部)及相关直属机构为单位设立若干分会。每个分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分会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组成。原则上每个院(系、部)及直属机构推选1-2人,最终人选由院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新增委员需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并由院长聘任;撤换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学校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十条 审议商丘师范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审议、制定商丘师范学

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学术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评定、审议、鉴定科研成果,

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成果奖项

第十三条 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第十四条 评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校级以上学术骨干人选及相关专家人选。

第十五条 负责学校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评价、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审议、推荐成立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科研编制。

第十七条 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员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章程

商丘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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