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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印章使用审批单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处公章使用,凡需使用科研处公章办理工作事项的我校教职工,需经个人所属学院(部)科研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并盖学院(部)公章,再经科研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用章事宜。科研处印章使用说明已挂在科研处网页,请各单位通知相关人员。

科研处

2013年12月10日

点击下载:科研处印章使用审批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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