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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假外出管理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假外出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联合培养研究生请假外出期间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现就联合培养研究生请假外出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章 请假程序

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条 研究生请病假、事假或因公外出(国内外交流访学、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科研出差等),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科研副院长批准;两周以上,应填写《商丘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因病请假时,在校须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出具校外医院。因公外出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证明或导师证明。

第三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批准后,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 因个人原因,需要返回生源学校必须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我校将同时通报生源学校。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五条 学院应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

第六条 独自外出实习、调研的研究生,到时要教育研究生树立安全意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报告。外出期间应按照预定内容、时间、路线进行,若有变更或需延长外出时间应及时向导师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七条 有老师或负责人组织带领进行外出实习、调研活动时,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带队老师或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行动;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前往危险地点活动,不要开展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第八条 对于有一定风险的外出实习、科研出差、专业实践等活动,学院应研究制定为研究生购买意外医疗保险的相关办法。

第九条 对经常外出实习、调研的研究生,学院须根据本规定制定研究生外出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 学院应及时掌握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研究生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或迟报、漏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定期对研究生在校学习情况、请假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生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将视情节轻重扣发对研究生和导师的相关资助及奖励。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外出的,或者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导师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将研究生派出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我校或外出期间发生违法乱纪事件,一切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我校将实际情况通报生源学校,由生源学校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生源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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